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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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 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粤1823执保31号 一、查封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位于阳山县XX村的综合用地[土地证号:阳府国用(2011)第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权属人依法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及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二、查封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位于阳山县XX号的1幢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号)、2幢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号)、3幢(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号)、4幢(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号)、5幢(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号)。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权属人依法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损毁及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三、查封被告胡刚安位于广州市X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权属人依法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损毁及变更产权登记手续。四、在金额200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冻结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广州市科农禽业有限公司、胡刚安的银行存款共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以上财产及存款,当事人如需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天向本院申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