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按月利率9.99‰计算;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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