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笔误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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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2020)鄂90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田涛辩称,垫付6000元,要求一并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补正为“田涛辩称,垫付5000元,要求一并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2020)鄂90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其诉请的误工费12209.32元,计算天数有误”,补正为“其诉请的误工费22540.27元,计算天数有误”。 三、(2020)鄂90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田涛垫付的6000元,由联合财保蔡甸支公司在赔偿秦少兵的款项中扣减,返还给田涛”,补正为“田涛垫付的5000元,由联合财保蔡甸支公司在赔偿秦少兵的款项中扣减,返还给田涛”。 四、(2020)鄂90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少兵赔偿款36472元”,补正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少兵赔偿款37472元”。 五、(2020)鄂90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田涛垫付款6000元”,补正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田涛垫付款5000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