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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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六、七、八项,即二、若被告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鄂1003民初807号、(2016)鄂100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另向原告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250000元及利息(以42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支付保证金381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五、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移交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驳回原告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八、驳回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为: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3801142.04元并承担该欠付工程款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7630114.0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90元,由上诉人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3480元,由上诉人***负担66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