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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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湖北奥宝驰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奥宝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9312.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奥宝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6347.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奥宝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元、保全费713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