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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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借款本金278262.14元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日止的利息计56962.81元;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差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能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有权对被告***、***依法抵押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金湖大道与东风东路交汇西北侧江南名居2幢4单元41802号房屋一套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6264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款848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负担14元,被告***、***负担8470元,被告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4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