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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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被告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偿付自2019年4月起至2019年11月止欠付的借款利息8000元,并继续承担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起止期间及标准为:自2019年12月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 (202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3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