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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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宿松双安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宿松双安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变更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宿松双安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为“***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宿松双安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60元,由***、宿松双安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