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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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3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3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3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佩、相宁支付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04.7元; 四、驳回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元,杨佩、相宁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杨佩、相宁已预交),由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元,杨佩、相宁负担1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