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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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羽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号XXX-XXX室房屋签订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羽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号XXX-XXX室房屋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租金204,000元; 三、被告上海羽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号XXX-XXX室房屋物业管理费19,611.12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96元,由被告上海羽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