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150000元; 被告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驳回原告广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