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玉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牛栀曲一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牛栀曲二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牛栀曲三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义学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独田坡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搭桥头一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搭桥头二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搭桥头三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茂兰岭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沙田头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中央屋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风科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大塘口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云板岭新屋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云板岭竹园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杨柳塘队、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木梢岭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06元,减半收取计2915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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