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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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康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南宁悦动一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力倍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悦动一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年卡费用2888元、私教费用5200元; 被告南宁市康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私教费用4980元; 三、广西南宁力倍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南宁悦动一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康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力倍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