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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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诈骗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亿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二、被告单位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三、被告单位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四、被告人黄家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五、被告人张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33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六、被告人孙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32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七、被告人方晓耀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八、被告人胡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32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九、被告人姚家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十、被告人王志耀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32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十一、被告人郑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十二、被告人程静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十三、被告人徐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十四、被告人杨庆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8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十五、被告人张金如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十六、追缴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所得款项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