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市秀峰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广西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6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 被告***支付原告广西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卫生费112元; 被告***支付原告广西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电梯维护保养费454.2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