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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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大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73.519155万元; 四、驳回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27,由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889元、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