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5执1774号之三

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8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乔春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胜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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