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5执1774号之三 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8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乔春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胜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