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永利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12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永利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82元,减半收取计21191元,由被告***、河南省永利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