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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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绥中县鑫惠金运输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9民初5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9民初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7435.31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03.9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负担57元、由***负担13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由***负担28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负担649元。(一审、二审诉讼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交至一审、二审法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