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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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城县供电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8民初1461号之一 原告:阜城县弘盛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高磐。 委托代理人:刘广月,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城县供电分公司,住***。 负责人:苗占群,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城县弘盛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城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阜城县弘盛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阜城县弘盛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原告阜城县弘盛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唐东 审判员卢道明 人民陪审员张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高丽丽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