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
廊坊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000万元及罚息(罚息以1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罚息利率计算,并扣减已付利息1355593.34元)。

二、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太投资责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073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12303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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