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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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玻璃价款共计人民币384326.2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卸车费人民币725.6元。 三、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玻璃价款后十日内将被告***定作的价值270949.25元的玻璃送货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5.56元,减半收取4842.78元,由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4.89元,被告***负担353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