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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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1执保1459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君、卢纯、张祁陵、曹腊英、杨立清、邓乐天、郭颂强、郭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1121财保12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卢君、卢纯、张祁陵、曹腊英、杨立清、邓乐天、郭颂强、郭金华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卢君、卢纯、张祁陵、曹腊英、杨立清、邓乐天、郭颂强、郭金华在金融机构没有足额财产。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128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1286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