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沭县瑞行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远兵的银行账户存款153560元,期限一年;如上述财产冻结不足额,按裁定书第二、三项实施保全。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远兵名下的房产,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远兵名下的车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288元,由申请人临沭县瑞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该费用列为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