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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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鲁1325执恢1172号 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发、曹梅芳、刘洪春、姚运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秀发、曹梅芳、刘洪春、姚运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费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费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