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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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435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8月22日前的利息为126849.26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4894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9‰计算); 二、被告荣胜利、荣付合对上述借款本息在735000元限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荣胜利、荣付合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荣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荣万**、荣胜利、荣付合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三被告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