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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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宏源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增资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6亿元及收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权收购手续; 三、被告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在2亿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在1000000元范围内负担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