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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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民县东岳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以对应的本金数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其中扣除已交利息578859.45元); 二、被告惠民县东岳酒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500万元余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以其个人财产及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以其个人财产及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元,减半收取20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惠民县东岳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