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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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阴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东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