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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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 陕西双利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陕西双利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04955元、三者路产损失费1500元、施救费11229元,共计1176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3.68元,减半收取1326.8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