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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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喀什凯日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喀什凯日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凯日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凯日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万元; 二、被告喀什凯日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凯日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3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2元,减半收取计7,1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1元,由被告喀什凯日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凯日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