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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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2675.49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5月19日,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消费手续费、年费、管理类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结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