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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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丰城市国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远走高飞》《怕了你》《无所不爱》《ShineOnMe》《爱在每一秒》《Running》《你懂的》《他不爱我》《你可以不用给我答案》《爱的魔法》《孤城》《月弯弯》《我们结婚吧》《一个人走》《爱很美》《信条》《娃娃脸》《杜老师》《下一站吻别》《苏州城外的微笑》《你还欠我一个拥抱》《我知道你也很想念》《夏伤》《配角》《潮女密咒》《拜拜爱过》《原来我爱你》《我的心好冷》《一首心歌》《即刻出发》《彩色的黑》《死于寂寞》《落单的恋人》《舞池谍影》《Shake摇摆》《正能量》《与我同行》《很有爱》《失眠》《情书不包邮》《伤城》《奔向宇宙》《心为你而碎》《月光下想你》《舍不得离开》《月到天心处》《曙光》《子弹穿过玫瑰花》《旧时光》《IloveYou》《生命像块石头》《歌未央》《嘎达梅林》《如果心酸》《夯Girl》《我没你想的那么坚强》《悲伤小夜曲》《我的一年级》《舍不得》《Hello,Hello》《BlackWhite(AB)》《那时的光》《美丽的草原我的家》《如果你真的爱我》《SummerTime》《失眠书》《黑板情书》《今夜二十岁》《GiveMeFive》《回转木马的孤单》《Perfectday》共71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丰城市国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3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城市国华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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