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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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797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已支付)、死亡伤残类赔偿金797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9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3元,原告***负担1069元,被告***负担1069元,由被告***负担5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250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1300元,由被告***负担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