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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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光山县翔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902元(分摊电费150元、电卡工本费50元、水卡工本费100元、档案管理费30元、垃圾处理费422元、运料维护费1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光山县翔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