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27日起2008年12月26日止,按月利率11.205‰计算利息;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时止,按月利率16.8075‰计算罚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0元,司法鉴定费1800元,共计719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2254元,被告***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3136元(原告已垫付案件受理费3136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