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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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22622元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5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2.78元(此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2.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8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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