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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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域名为www.duba.com、www.drivergenius.com及www.mydrivers.com网站首页顶部居中通栏位置以五号字体全文显示形式刊登声明,消除因对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发布位置须经本院审核,声明须连续保留三十日。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发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00元,合计人民币2,51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84元,由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96元,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