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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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镜之影(上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4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镜之影(上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50,000元、租金(含物业管理费)109,613.5元、水电费5,000元、仓库费1,5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镜之影(上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投影幕布2块、水平投影吊架1个; 四、原告(反诉被告)镜之影(上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9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镜之影(上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担3,3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镜之影(上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审价费9,7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