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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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上海紫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0,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1,136.9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四、被告上海紫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6元,减半收取计2,483元,由原告***负担68元,被告***、上海紫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