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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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2100万元; 二、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以2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黑龙江省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险费15,000.00元,均由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