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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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 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安康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货款26705元。 二、被告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石泉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