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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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瑞景桦庭第22幢2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苏(2017)灌南县不动产权第001547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