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
偃师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如明支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偃师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0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偃师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李如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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