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 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2000元; 二、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四、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的诉讼请求; 五、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4756.1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672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286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负担1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元(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1915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负担1915元。 上述案件受理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完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