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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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霞利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南京金銮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金銮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容支付给原告苏州霞利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进度款42.3万元及利息(以42.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负担5310元,由被告金銮公司负担629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