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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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45541.16元及利息、罚息(以245541.1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从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7000元。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有权在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丰县左岸人家H9-1-601室房屋(苏(2018)丰县不动产权第001309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4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