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288.4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