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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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借款本金439915.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419022015000119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 二、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对被告***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