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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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伤残赔偿金108000元,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474516.18元;扣除已垫付的90000元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仍应赔偿384516.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邯郸市肥乡区真诚汽车运输队、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6元,减半收取37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